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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馆函电代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3 00:00|栏目: 查询须知 |浏览次数:
一、 为了外地利用者和行动不便的特殊利用群体查阅利用档案文件资料的方便,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指代查内容是上述利用者通过信函或电话等方式提出的有明确查阅需求的档案文件资料。
三、 来函来电需详细说明利用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
四、 市档案馆实行责任人代查制度。责任人受理代查任务后,将查阅情况和其他要求告知利用者,并做好代查登记。
五、 市档案馆将利用者所查档案文件资料通过邮寄、传真、网络、电话等途径传送给利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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