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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劳模工资百余人

发布时间:2006-08-30 00:00|栏目: 利用实例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鞍政发[2001]16号文件精神,提高市以上劳模(包括综合性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待遇,我馆仅从2001年3月起至12月底就陆续接待了从本市、海城市、灯塔市前来查找省、市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名单的单位与个人多达百余人,我馆分别利用市政府全宗、市总工会全宗、辽宁日报、鞍山日报为其出具所需名单,经市总工会认定后,每人每月可按劳模级别(获省、市级别和一、二、三等级别)及评模年代的不同分别提高工资50元、70元、100元等,为提高劳模工资待遇提供了证据。这项工作延续到2006年仍然有利用者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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