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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4 09:33|栏目: 查询须知 |浏览次数:

鞍山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馆藏未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行为,充分发挥未开放档案的作用,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保证馆藏未开放档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未开放档案是指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未满25年,或虽已到25年但内容涉及党和国家重大利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不宜对社会开放、控制使用的的档案,以及尚未进行开放审核的档案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应当向市档案馆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利用未开放档案手续及要求:

(一)查阅党内组织人事和纪检方面的档案,须开具县(处)级以上党组织或者人事、纪检部门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并经市档案馆领导审批。

(二)查阅涉及党内重大历史问题及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须开具县(处)级以上党委(党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并经市档案馆领导审批。

(三)查阅中共鞍山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须开具市委秘书长审批签字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四)查阅市直部门的会议记录,须开具档案形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五)查阅市委组织部移交的死亡干部档案,必须是两名以上党员干部,持单位开具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工作证和身份证。该审批表须由查阅单位党委(党组)加盖公章,并由主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死亡干部档案一般不得跨单位查阅,如必须查阅,需经主管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公证处查阅死亡干部档案的,公证人员需持公证处介绍信、公证员执业证书和身份证。

(六)查阅已撤并的市直各部门会议记录,须开具该撤并机关归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七)查阅房产、征地等控制使用档案,须开具市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以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阅未开放档案,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查档单位介绍信或者查档公函和身份证、工作证。

(九)查阅涉及国防、外事、统战、民族、宗教、意识形态等内容的未开放档案,须开具市委、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十)因学术研究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提供市级及以上单位课题审批立项材料原件、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及大纲、查阅范围等,并经市档案馆领导审批。

(十一)查阅市公证档案,须持市公证处开具且由其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并注明查阅详细内容和目的。

(十二)查阅名人捐赠档案,须开具档案捐赠人或捐赠人直系亲属的查阅授权书。

(十三)查阅寄存档案,须开具档案寄存单位的介绍信或查档公函。

(十四)查阅在馆藏档案开放审核中控制级别划为“控制A”的,利用者须经县以上党委或原发文机关党委同意;划为“控制B”的,须经利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划为“控制C”的,须经利用单位同意,以上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利用未开放档案,下列情况可以简化查档手续:

(一)申请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档案的,提供本单位出具的查档公函;

(二)申请利用本人或者近亲属捐赠档案的,提供相应证明;

(三)申请利用工龄、学历、职称、任职、奖励等凭证档案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等出具的查档公函。

第六条  查档介绍信和查档公函应当明确利用目的、内容、联系方式等。负责出具查档介绍信和查档公函的单位应当对利用目的、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鞍山市档案馆应当对申请利用的未开放档案进行审核,提出利用意见。对涉及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涉及敏感内容,泄露会使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未开放档案,其形成或者移交单位申请利用的,由鞍山市档案馆审批;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利用的,应先由档案形成或者移交单位审批,原形成或者移交单位不存在的由鞍山市档案馆审批。

第七条  查阅未开放档案,接待利用工作人员要对查档人员的身份、介绍信等进行严格审核,填写《查阅未开放档案审批表》《未开放档案利用责任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提供查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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