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比以前增加600元
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9月4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关于规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的意见》出台,对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职工福利待遇全线“升级”。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细则》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照比此前的1200元增加了600元。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和结婚生育要慰问,标准较以往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标准提高了100元;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标准提高了100元;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标准提高了500元。此外,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
在规范职工福利支出方面,也提出严格要求,要求各级工会要切实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保障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职工福利方面;要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合法、合规、合力;要建立健全完善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严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