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烟花爆竹销售点控制在98个以内,燃放时间为1月28日至2月19日
1月10日,“鞍山市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正式出台。今年我市城区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量将控制在98个之内。销售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8日至2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烟花爆竹零售点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布置在空地上。选址应满足零售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与商场、影剧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消防通道和消防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4米等基本安全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分布和近几年烟花爆竹销售实际情况,我市2019年春节烟花爆竹零售点将总量控制在98个之内。其中铁东区不超过33个,铁西区不超过23个,立山区不超过28个,千山区5个,经济开发区4个、高新区5个。
市内城区、开发区烟花爆竹零售由鞍山市日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日杂公司)组织本单位职工统一销售、统一管理。市日杂公司对每个零售点安全负主体责任。零售点负责人必须是市日杂公司职工;零售点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A级、B级烟花爆竹;禁止经营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经营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和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及内筒型组合烟花;禁止经营各类假冒、伪劣产品。禁止将零售点私自转让,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零售点经营许可权,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零售点必须在指定区域内销售,不得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多家经营。
2019年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1月27日至2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至正月十五);燃放时间为1月28日至2月19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非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清理和纠正各类专业市场外占道和走街串巷流动式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