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地方病患者的就医负担,我市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三种病种地方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据了解,我市地方病医疗救助病种包括大骨节病、氟骨症、克汀病三种病种。救助对象为市、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大骨节病、氟骨症和克汀病的地方病患者人员名单上的人员。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转诊住院治疗上述救助病种的,参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即: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7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范围的地方病患者,不再执行地方病医疗救助政策)。
因患地方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转诊住院治疗的,出院后持救助对象身份证、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清单等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填写《地方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后,由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医疗救助金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