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的鞍山,文明已逐步扎根于每一位鞍山人的内心,体现在每一位鞍山人的日常行为上。但文明习惯的养成和文明城市的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更是一个需要有章可循的延续。
作为我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树立社会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程度的地方性法规——《鞍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条,有效涵盖了我市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及相关工作中的基本规范、鼓励促进、职责任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明确八大领域 规范文明行为
《条例》中除了明确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不断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外,还明确了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其中包括践行家庭美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维护旅游管理、维护网络文明、维护医疗秩序等八个方面。其中,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劝酒、不拼酒,驾驶机动车不违规变道、鸣笛,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提出十二项鼓励 指明发展方向
《条例》针对全民阅读、文明创建、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无偿献血、低碳公益、文明祭祀等十二项行为,提出了鼓励与支持,为市民在遵守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基础上,追求更高境界的文明行为指明了方向。如鼓励相关单位、村镇、学校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在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节约用餐、科学分餐,提倡“光盘行动”和“公筷公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餐具。
明确部门职责 力求统筹推进
《条例》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享、统筹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此,《条例》对市、县(市)文明委、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窗口服务单位等单位和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也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文明城市建设一直在路上。《条例》的正式施行,将文明行为要求从道德的“软约束”变成了法律的“硬约束”,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大家的行为,以法治的刚性力量推动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记者 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