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杰明,山东省信阳县人,出生于1941年1月12日。1959年参加工作,1963年起从事公安工作,生前系鞍山市公安局户政处副科级调研员。徐杰明始终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待工作,尽职尽责,在处理和打击各种犯罪分子中,秉公执法,遵守纪律,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1988年10月9日零点许,徐杰明在家中听到放在楼下的嗄斯车有被人发动的声音,遂手握一木棒下楼,在楼门口发现盗车犯,他立即冲上前去抓住罪犯,欲将其扭送派出所,这时盗车犯进行疯狂的反扑,徐杰明用木棒猛击罪犯的头部,不料罪犯身藏尖刀,乘其不备将徐杰明刺伤,仓皇逃窜。徐杰明受伤后仍追击80多米。终因伤势过重而摔倒,壮烈牺牲,时年47岁。1989年12月6日,辽宁省公安厅为徐杰明追记一等功1次。1990年1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徐杰明为革命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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