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阳,1935年10月生,山东省郓城县人,1954年8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同年参加工作,历任鞍山市人民法院永乐法庭书记员,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鞍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1958年8月因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先后在矿山、农场、工厂劳动。1979年1月,"右派"问题得到平反后,任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鞍山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副主任。陈庆阳先后承办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0多件。代写、审查各类法律文书1000多份,解答法律咨询30000多人次,为50多家企业与单位担任了常年法律顾问。他办案时,想的最多的是当事人,为了给当事人节省费用,他出差办案坚持"三低"即住低档旅店、吃低档饭菜、乘低档交通工具。为了更好的办案,对当事人负责,他抓住一切机会不断更新知识,使自己在市场经济新业务层出不穷的竞争中,始终站在前列。长期超负荷的学习和工作使陈庆阳的身体发生了病变,1997年,他得了膀胱癌,患病期间,仍以忘我的精神拼命工作,由于休息不好,病灶不断复发,陈庆阳连续做了3次手术,第3次手术仍在恢复时期,他就开始了忘我的工作。陈庆阳曾被评为鞍山市普及法律常识先进工作者、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先进工作者、鞍山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鞍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标兵、鞍山市最佳刑事辩护人、十佳律师、律师标兵;辽宁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最佳刑事辩护人、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表彰他为发展我国律师事业做出了贡献并颁发荣誉证书,司法部授予他司法行政银星荣誉章。1998年12月,中共鞍山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向陈庆阳同志学习的活动。在1999年1月20日陈庆阳事迹报告会上,市委书记李怀亮亲手为陈庆阳披上写有"人民的好律师"的荣誉授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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