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档案馆版权所有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品读鞍山 > 编研成果

档案馆应缩短接收档案的期限

发布时间:2012-10-09 00:00|栏目: 编研成果 |浏览次数:

  文章认为:我国现行的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省级机关的永久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产生的永久、长期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左右向档案馆移交)的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不尽合理,期限过长,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应适度缩短接收档案的期限。文章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述了缩短接收期限的必要性。一是缩短接收期限是信息时代的必然要求。随着各机关产生档案的速度越来越快、数量越来越多,机关档案室保管档案的压力越来越大,纷纷提出提前移交进馆的要求;二是缩短接收期限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馆藏结构;三是缩短接收期限,有利于档案的利用;四是缩短接收期限,有利于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特殊载体档案,如磁带、磁盘、光盘等,由于其要求的保管条件高,而基层档案室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因此更应缩短接收期限,早日接收进馆,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完整与安全。第二部分指出应因地制宜确定档案进馆期限。一是对不同机关的档案确定不同的进馆期限。对档案的接收期限,应做统一的、原则上的规定,但在实际接收工作中应从档案的价值、数量、档案室的保管条件等方面加以区分,确定合理的进馆期限,不能搞"一刀切"。二是对不同载体的档案确定不同的进馆期限。从最大限度地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角度出发,对特殊载体档案必须缩短接收期限。

|关于我们|查档须知|馆址须知|温馨提示|法律顾问|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鞍山市档案馆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1号

Copyright © 2000-2022 鞍山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010539号-1 技术支持:金航网络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