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档案馆版权所有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专栏 > 政策文件

鞍山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2017-03-15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1

27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但无主观故意,情节较轻。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

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虽无主观故意,但情节较重。

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2

28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档案法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但无主观故意,且损毁、丢失的档案数量少,可以修复,情节较轻。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较重,影响较大。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影响特大。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3

28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轻微,影响不大。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

令赔偿损失。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较重,影响较大。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影响很大。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4

28

(同前页)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后果。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较重, 造成一定后果。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涂改、伪造档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且对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局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5

28

(同前页)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但无主观故意,情节较轻。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情节较重。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

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阶次分类)

裁量幅度

行政处罚权限

(执法单位、程序)

6

28

(同前页)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轻微。

免予经济处罚。给予警告、

有违法所的,没收违法得、

并可以依法征

购所出卖或者

赠送的档案。

执法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较重。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严重。

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情节非常严重,涉嫌构成犯罪。

依法移送给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综合处审查后,报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我们|查档须知|馆址须知|温馨提示|法律顾问|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鞍山市档案馆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1号

Copyright © 2000-2022 鞍山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010539号-1 技术支持:金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