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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8-09-20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我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档案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是指我局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我局行政首长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我局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上级单位要求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我局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第七条 应当由我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我局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我局行政首长委托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案件,我局行政首长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

第九条 对行政诉讼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应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相关的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第十条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

(三)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出庭应诉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及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由法规教育处负责将相关文书的复印件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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