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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公证档案的申请人必须是公证当事人。查档申请人须持身份证和公证处开具的介绍信,查阅内容仅限于公证书。查阅公证书之外的内容,必须由公证处作特殊说明,方能查阅。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公证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和查档人身份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3.律师因诉讼代理的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需提交律师的身份证明、律师事务所的查卷证明和公证当事人同意律师查阅本人公证档案的证明,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可查阅公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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