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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02 00:00|栏目: 下载专区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6〕4号

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档案局《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向鞍山市档案馆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制度。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满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查阅和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需要,市政府决定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现就向市档案馆报送文件、资料的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 报送范围

1、2000年1月1日以后,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制发,正在执行和使用的与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生活有密切联系的政策性文件、规章、条例等;

2、2000年1月1日以后,由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制发、正在执行和使用的涉及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文件;

3、1996年以来,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编辑的、公开发行的政策法规汇编、报刊杂志等;

4、根据需要,市档案馆可随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收集2000年以前的文件。

二、 报送时间

1、各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将属于报送范围的有关文件、资料等集中送交市档案馆。今后,各单位要按上述报送文件、资料范围,在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下发的10日内,将文件、资料报送到市档案馆。

2、已报送的文件、资料如修改、补充或废止,发文单位应于新文件印发后及时到市档案馆进行更换,以保证文件内容的准确性。

三、 报送要求

1、搞好审查。所有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由报送单位审查把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文件,分别报请分管市领导审查批准;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的文件,由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2、审查的原则。向市档案馆报送的文件、资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无密级或已解密的文件;二是公开执行的文件;三是内容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的文件。

3、报送的文件一般应为原件,复印件要重新加盖制发单位印章。2002年以后形成的文件一律报送原件。

4、报送的文件一式二份,资料一式一份。

5、报送文件、资料时,报送单位要填写"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报送交接清单"(一式两份,样表附后),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和报送人签字后,同市档案馆办理交接手续。

四、 组织领导

1、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及时研究、处理报送文件、资料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2、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和报送工作。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资料由档案室有关人员负责报送;市直各部门及中省直各单位由各单位文书负责报送。请各单位填写"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报送责任人登记表"(样表附后),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档案馆。如报送人员变更,应在两周内将新登记表报市档案馆。

3、各单位要把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报送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当中;市档案馆每半年向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各单位报送文件、资料情况,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对报送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后单位予以批评。

4、市档案馆要对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保管利用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既要确保文件、资料安全,又要做好利用和服务工作。

5、各单位要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此项工作,积极宣传集中保管、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意义和目的,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群众的作用,为构建和谐鞍山做出应有的贡献。

市档案馆地址:铁东区绿化街41-1号(湖南教堂北侧)

联 系 人:那宇

联 系 电 话:5839140

附: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报送交接清单及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报送责任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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