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属各有关档案馆:
为全面推进数字档案馆建设,省档案局决定开展数字档案馆建设情况测评工作。现将《辽宁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档案局科研处联系。
联 系 人:袁晓智
联系电话:024-23228910
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006)
辽宁省档案局
2014年8月15日
辽宁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步伐,推进档案馆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数字档案馆建设指南》和省档案局制定的《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建设规范(试行)》等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地数字档案馆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评估等级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AA级、AAA级、AAAA级和AAAAA级。
第四条 评估工作依据《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测评细则(试行)》(附件2)进行。该细则内容分为6大项,满分为100分。
AA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其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安全体系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18分、30分、12分。
A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85分以上(含85分),其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安全体系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15分、26分、10分。
A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75分以上(含75分),其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安全体系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12分、22分、8分。
AA级数字档案馆评估得分为65分以上(含65分),其基础设施、数字档案资源建设、安全体系建设三个大类得分必须分别达到10分、18分、6分。
第五条 省档案局全面负责全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工作,对数字档案馆评估结果进行终审。
第六条 数字档案馆评估组织工作由省档案局科研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
申请评估的档案馆应当填写《辽宁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申报表》(附件1),并根据《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建设规范(试行)》、《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测评细则(试行)》、《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附件3)先行自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申报评估。
第八条 各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向所在市档案局申报。市档案局对申报单位及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报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档案局;省直属单位的档案馆可直接向省档案局申报。
第九条 数字档案馆评估采取逐级晋升原则,在通过当前等级评估一年以上的,方能申报高一等级数字档案馆的评估。首次申报的档案馆,可以根据实际具备的条件,直接申报并提出相应等级数字档案馆评估。近三年发生火灾、失泄密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档案馆不得申请评估。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自评报告、《辽宁省数字档案馆等级评估申报表》、《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建设测评细则(试行)》自测评分表、《辽宁省数字档案馆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试行)》自测评分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对各地提出的评估申请凡符合评估要求的,由省档案局组成评估组对申报的档案馆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一条 数字档案馆评估包括审查评估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审核评分、拟写评估结论、反馈评估意见和认定等级等程序。
第十二条 数字档案馆评估材料经省档案局科研处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长审批,等级认定的时间以评估组评估结束当日为准。
第十三条 数字档案馆等级证书、奖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十四条 数字档案馆等级证书、奖牌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由省档案局组织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相应等级资格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