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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部门 |
实施机构 |
是否已下放 |
是否已划转市行政审批局 |
下一步划转市行政审批局是否有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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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项 | |||||||||
1 |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
无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 |||||
2 |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
无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已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县) | |||||
3 | 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服务 | 无 | 公共服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 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 |||||
4 | 政府信息查阅服务 | 无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规章】《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 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