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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档案用品市场秩序,优化档案用品市场营商环境,市档案局决定不再对任何档案用品实行监制行为。凡擅自盗用市档案局名义,在档案用品上印制“鞍山市档案局监制”字样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为此,该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了《鞍山市档案局关于不再对任何档案用品实行监制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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