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法》具有所有国家立法的共性特征--社会性
其社会性主要表现在: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首先,《档案法》的制定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其次,《档案法》的内容具有社会性。再次,《档案法》的实施也具有社会性。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都应把遵法、守法、开展法律监督,视为自身的法律义务。
(二)《档案法》具有一定的纲领性和创建性
如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是我国档案事业今后的发展作出的纲领性的原则规定。这类规定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确立了前进的目标,具有较强的创建性。
(三)《档案法》的民主性特征
档案法作为国家和民族的共同文化财富,它决定了档案馆所保管的档案必须定期、分批地向社会实行开放,实现档案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正如该法所规定的,凡因从事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利用开放和未开放的档案。
(四)《档案法》的强制性
《档案法》是需要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行为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施行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保护国家档案。第二,国家对属于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具有国家和社会价值档案有优先购买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收购权、征购权。第三,《档案法》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对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人的处理与制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