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后的档案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一条。其中包括: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下面将分别予以介绍。第一章"总则"包括五条;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共分为四条;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共九条,基本内容涉及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利用、鉴定、保管、交换、转让、出卖等方面。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共五条。其基本内容主要有:1、规定了档案的开放期及档案馆所应创造的开放条件;明确了公民和组织利用开放档案的档案的开放条件。2、规定了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办法;3、单位和个人有权优先利用其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4、规定了国有档案、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公布权限;5、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对档案史料的编研整理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两条:规定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事项;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规定了该法实施办法的制定权和批准实行权以及法律的实施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