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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10-08-29 00:00|栏目: 查询须知 |浏览次数:

  一、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查档目的明确,经工作人员同意,即可利用馆藏已开放档案资料。
  二、查阅非开放档案的组织或个人,须持单位相应级别介绍信。查阅市委、市政府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市政府秘书长签字同意。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须经本单位党委书记或最高行政领导签字同意。
  三、利用者对档案、资料要精心爱护,不得折叠、勾划、涂改、污损、抽页、撕页、拆卷等,违者赔偿损失,如需作标记,请用纸签夹入卷页。
  四、抄录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内容,抄件要夹在所抄案卷的原处,经工作人员检查核对盖章后方为有效并可带走。
  五、需复印档案资料时,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填好复印文件登记表,方可复印。
  六、借阅档案须在阅览室查阅,不得带出室外。
  七、利用者对所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不得自行公布或印发。
  八、保持室内肃静、清洁,不得妨碍他人查档,室内不得吸烟。
  九、查档结束时,应做好档案的清理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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