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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档案查阅制度

发布时间:2010-12-20 00:00|栏目: 查询须知 |浏览次数:

  一、窗口接待人员必须仔细核实查阅人的有效证件,做好查阅登记,查阅民生档案原则上必须是本人查阅,利用目的明确,非本人查阅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不予查阅。
  二、查阅人要求查阅工资单情况的,必须持有工资单所属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的介绍信方可给予查阅。原单位不存在的,须经其档案所属权变更后的主管单位同意方可查阅。
  三、利用者复印档案资料时,经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后,填好复印文件登记表存档备查,方可复印。同一查阅者、同一份档案只复印一次。
  四、档案复制件需加盖查档专用章,接待人员要严格填写各项信息,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盖章,处室领导不在,由分管局长签字盖章。
  五、建立档案利用核实登记簿,由处室负责人接待核实查询电话,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六、查阅登记与档案利用核实登记一并归入处室文书档案定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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