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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本单位四名职工的公积金是否返还,市信息产业局孙凤云同志于2004年2月17日来馆查阅有关账目,我馆为其提供了原市电子局全宗5号目录258—269号案卷之职工住房公积金档案,证实了其中三人已经返还,一人未还。没有返还的按规定进行返还,已经返还的凭借原始档案向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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