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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04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7]4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局(馆)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的安全保障和救灾能力,确保馆藏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要求,制定《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日

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为建立健全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处置机制,提高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安全保障和救灾能力,应对突发情况,确保馆藏档案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档案优先原则。面临其他财产损失和档案安全的选择时,要把保障档案的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档案信息的损害和影响。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把灾害预防作为档案馆安全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管理,健全防范手段,建立安全预报机制,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紧急处置能力。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档案馆库内应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各类安全器材和安全设置及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要保持良好状态。发生灾情时,要组织好档案利用人员疏散工作。

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条块结合的档案管理体制,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地发生的自然灾害由所在地区的县(市)、区档案局(馆)负责组织处置,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应建立灾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效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使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影响档案信息保管安全的火灾,台风、暴雨、风暴潮、龙卷风、高温、雷击、地质、地震及其它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预警性自然灾害。市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地震、防汛、防疫、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行政区域内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二)广泛性自然灾害。发生全市性的自然灾害或几个县(市)、区同时发生灾情,对这些地区档案的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三)区域性自然灾害。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受灾区档案局(馆)及进馆范围单位的档案部门提出紧急援助请求或需要给与紧急援助的灾情。

(四)其它重大自然灾害。直接危机档案安全的其它灾情。

上级部门预案启动的同时,受灾区档案局(馆)的预案相应启动。

三、紧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档案局(馆)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馆)长担任副总指挥,其成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县(市)、区主管领导组成。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市档案局(馆)的救灾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档案局(馆)的救灾工作。

(一)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预案启动后,市档案馆发生灾情时,具体组织救灾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档案馆发生灾情时,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档案局、馆的救灾工作。同时,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报上级部门。

市档案局平时定期开展对各县、区的安全通报和预警。

(二)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救灾行动协调组、通讯联络组、安全防护组等。各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救灾行动协调组 在发生灾情时,负责调度、协调各组工作,向上级机关及时汇报灾情,并负责维护灾情现场秩序;在专业救灾部门未到达前组织人员进行救灾;负责档案资料转移和人员疏散的指挥;必要时参与县、区档案部门的救灾和指导工作。同时承担指导市档案部门的安全和救灾工作,以及损失情况调查统计工作。

通讯联络组 负责将领导小组的指令迅速传递到相关人员和部门,做好救灾抢救期间局、馆内外各方面通讯联络,起草灾情汇报和信息报道有关材料。

安全防护组 维护灾情现场秩序,做好已转移和抢救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卫工作,对灾情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四、应急响应和灾后救助

(一)灾害预警

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灾情预警或档案馆工作人员发现灾情后,各级档案部门应迅速按规程启动预案。

(二)灾情核定及报送

各县(市)、区档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灾情报送工作。灾情发生时,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核实灾情,在1小时内向同级政府和市档案局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灾情严重的,可同时越级上报。市档案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档案局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立即组织人员现场核实、评估灾情。灾情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背景、时间、区域、影响范围,受灾的严重程度和等级,档案信息损失情况,人员和其它财产损失情况,救灾工作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受灾档案馆在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灾情报告制度,与同级党委、政府及救灾机构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及时掌握灾情动态,并随时上报。灾情稳定后,各县(市)、区档案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保证灾情数据的完整准确。实行灾情季度零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政府和市档案局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灾情。

(三)紧急转移安置

接到重大灾情预警,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县(市)、区档案部门应按照有关救灾部门要求,按指定路线将档案资料转移到临时指定的安置场所,实施紧急避险。

(四)档案抢救保护

档案资料转移后,各县(市)、区档案部门应做好档案资料安全防护工作。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的发展,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档案部门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支援。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救灾队伍,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依托专业救灾人员,培养和训练自救队伍,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专业支持。当灾害发生时,能够协助专业救灾部门开展自救互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将资金落实到档案事业发展经费中。市财政安排档案抢险资金,用于帮助解决档案抢救。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因素、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每年安排档案抢救专项资金。当发生自然灾害时,重点用于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

(三)应急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档案馆应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灭火、去湿、去酸、消毒、防火等必要的档案安全保护设备和耗材。

市档案部门和各县(市)、区档案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须的车辆、通讯工具等设备、紧急转移档案所需的装具用具和紧急避险场所临时保管档案所需的帐篷、简易房等设施设备。

六、监督管理

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本预案的实施,并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为档案局(馆)工作人员和邻近居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防灾减灾意识。

七、附则

本预案是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在有关责任部门启动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根据本地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

鞍山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

组 长:宋广义 鞍山市档案局(馆)局(馆)长

副组长:赵寿安 鞍山市档案局(馆)副局(馆)长

王 辉 鞍山市档案局(馆)副局(馆)长

成 员:王巾帼 铁东区档案局(馆)局(馆)长

雷宗杰 铁西区档案局(馆)局(馆)长

刘再烨 立山区档案局(馆)局(馆)长

刘 彦 千山区档案局(馆)局(馆)长

闻 光 海城市档案局(馆)局(馆)长

金继秀 台安县档案局(馆)局(馆)长

吴玉清 岫岩县档案局(馆)局(馆)长

救灾行动协调组成员

赵寿安 鞍山市档案局(馆)副局(馆)长

马连明 鞍山市档案局编研处处长

张 颖 鞍山市档案局开发咨询服务处处长

通讯联络组成员

王 辉 鞍山市档案局(馆)副局(馆)长

朱雪音 鞍山市档案局科研教育处处长

刘兰娟 鞍山市档案局技术处处长

安全防护组成员

王兴霞 鞍山市档案局机关总支副书记

陈 明 鞍山市档案局办公室主任

王志忠 鞍山市档案局业务监督指导处处长

范士华 鞍山市档案局机关档案管理处处长

主题词:综合档案馆 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

抄报:辽宁省档案局 市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档案局 2007年2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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