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档发[2007]39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教育局,各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全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服务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服务社会文明进步,现将《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鞍山市档案局 鞍山市教育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幼儿园档案工作水平,使幼儿园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科学、系统,更好地为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幼儿园档案是指幼儿园在履行幼儿教育及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幼儿园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系统收集和规范整理,并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四条 幼儿园应认真贯彻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档案工作的主管领导,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幼儿园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制度。
第五条 幼儿园档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第六条 文书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下发的属幼儿园主管业务或非幼儿园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对幼儿园请示、报告的批复,上级机关领导人有关幼儿园工作的指示、讲话等材料。
2、幼儿园召开各种会议的文件及会议记录材料。
3、幼儿园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其他业务指导性材料;幼儿园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幼儿园党组织、团委、工会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幼儿园机构及人员编制变动情况等文件材料;各种汇编、资料、大事记、组织沿革等材料;年度或单项省、市以上先进个人表彰决定、奖励通知等文件材料。
4、幼儿园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任免、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聘任、名册、调转手续、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伤残、抚恤、死亡、社会保险等文件材料。
5、幼儿园固定资产的清册,玩教具目录,有关房屋、设备以及相关检查材料。
6、幼儿园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七条 教育教学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下达的教育改革方案、教学计划及对幼儿园评估意见及本园的自检报告。
2、幼儿园年度教学计划、方案、大纲、总结、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估形成的文件材料。
3、幼儿园作息时间表、幼儿名册、幼儿出勤登记表;幼儿园关于各种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幼儿园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竞赛成绩等相关材料。
4、各种教学活动计划安排、优秀教师教案、教师对幼儿形成的观察记录、业务学习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5、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研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幼儿园的科研规划、科研课题立项、实施方案、实验数据、总结报告、鉴定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幼儿园教职工发表的著作、译文、论文及编写教材定稿、印本、幼儿园教职工发明创造、技术成果、专家鉴定、评价、应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卫生保健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1、幼儿园建立的幼儿健康卡和对幼儿健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定期分析、评价的有关材料。
2、幼儿园有关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及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的有关材料。
3、幼儿园食品采购、各种检测记录凭证、幼儿食谱、药物管理与使用记录等材料。
4、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建立的各种记录、登记、统计等文件材料。
5、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组织人员表、意外事件处理记录等材料。
6、幼儿园教师、员工健康合格证、体检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条 基建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幼儿园基本建设的立项报告、批复、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图纸。
第十一条 设备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幼儿园购置设备仪器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合同以及开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图纸、保修卡等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财务部门形成的会计报表、凭证、账薄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声像档案应归档的材料:
反映幼儿园各种工作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先进人物、优秀幼儿的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材料。
第十四条 实物档案应归档的材料:
幼儿园获得各种表彰的证书、锦旗、奖状、牌匾、奖杯及获奖的优秀作品。教工和幼儿作品获得区级以上奖励的实物与证书的照片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电子档案应归档的材料:
幼儿园形成的电子文件、各种光盘及与之配套的相应纸质文件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六条 幼儿园档案一般分为: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卫生保健档案、基本建设档案、设备仪器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幼儿园整理档案前应编制档案的分类方案,区分不同年度、不同类别和载体、不同保管期限。
2002年前的文书档案以卷为单位整理,2002年后的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件为单位整理;照片档案按照《鞍山市照片档案整理规范》(鞍档发[2004]17 号)以张为单位整理;科学技术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构成的一般要求》(BG/T11822—2000)以卷为单位整理;会计档案按照《鞍山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鞍档发[1987]4号)整理;光盘或磁带、磁盘档案以盘为单位整理;实物档案区分物品类型,按照时间顺序以件为单位编号整理。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加强日常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年终时对需要归档的材料进行整理,防止散乱、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书写和载体应符合耐久保存要求。
第十九条 装订要求去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鉴定与统计
第二十条 幼儿园在2008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价值可以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保管,2008年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和短期;科技、教学、声像、电子、实物档案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会计档案为永久和定期保管。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设置档案专用库房或档案专柜,妥善保管好本单位的档案资料,严防丢失和损毁,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高温等"八防"。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由单位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提出存毁意见。对确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报告和销毁清册应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数量统计簿册,及时进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章 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编制各种档案的检索目录,编辑园务大事记、园机构组织沿革、领导人变更情况、各种数字汇编、优秀论文和先进教学方法汇编等参考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幼儿园档案管理部门及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履行借阅手续,做好利用登记,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要积极应用现代化技术管理档案,建立档案信息电子数据库,逐步实现计算机存储和检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发生变更时,其档案应依据有关规定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收单位的,通过协商,可向其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幼儿园单位应对在幼儿园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档案局和鞍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