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档发[2008]9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
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
现将《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办法》,为保证档案专业教育质量,提高兼职教师水平,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是指在全地区各级档案局(馆)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中,能够担任档案专业教学任务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承担着档案专业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各种短训班,专题讲座的教学任务,各县(市)、区档案部门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身体健康,能在坚持正常工作的同时,承担档案专业教学任务。
第五条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具有5年以上档案专业工作实践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职务);
2、具有本科毕业生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熟悉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对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有独到见解,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流利的语言表达能力。
第三章 资格评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组成兼职教师资格评定初审小组,市档案局成立兼职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分别负责兼职教师的初审和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凡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可自愿申报主讲1至2门档案专业课,各县(市)、区档案局(馆)负责组织其填写《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申报表》(以下简称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并筹备试讲工作。申报人员同时自备所任科目备课教案,以备试讲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档案局(馆)初审合格后,即可安排试讲工作(试讲工作程序见附件二)。届时市档案局兼职教师资格评定委员会将组成评定小组对试讲人员予以客观公正、公开评定。县(市)、区档案局(馆)负责将试讲通过人员资格申报表及学历证书复印件报市档案局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资格申报表经市档案局兼职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批准后,由市档案局颁发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证。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资格证是受聘担任档案专业教师的依据。举办各种形式档案专业培训班所聘教师,必须持有兼职教师资格证。
第四章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将纳入鞍山市档案专业教师人才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一学科按1:2的比例配备教师,即一科配备2名教师。每名兼职教师最多只能报讲2个科目。
第十五条 被聘用的兼职教师要按要求准备所任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案,要按要求制作所任学科的多媒体课件,提供所任学科考试题库的考题500道。
第十六条 各种培训班都将对兼职教师实施教学情况反馈制度,连续两年学员反馈不及格者取消其兼职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各县(区)档案局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可跨地区在兼职教师人才库中自愿指派教师担任讲课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兼职教师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需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属鞍山市档案局。
附件一: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申报表
附件二:试讲工作程序
附件三:鞍山市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试讲评定表
附件一:
鞍 山 市
档案专业兼职教师资格申报表
单 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兼职教师姓名:________________
鞍山市档案局制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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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籍 贯 |
行政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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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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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档案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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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学历及社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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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何年月 |
至何年月 |
在何地、何学校、何单位任何职(或学习) |
证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