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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4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8]44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教育局,各幼儿园: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幼儿园档案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深入推进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服务,现将《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园所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

鞍山市档案局
鞍山市教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幼儿园档案 规范化管理 评定办法 通知
鞍山市档案局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市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级各类幼儿园各项管理工作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

第二条 评定原则

《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鞍山市幼儿园档案 管理规范化评定办法》是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考核依据。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的评定坚持客观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市一级以上幼儿园档案管理要在五年内100%达到市级合格以上标准,二级以下幼儿园30%达到市级合格标准。

第三条 等级划分

幼儿园档案工作等级分为省级先进、市级优秀、市级合格。

第四条 等级要求

省级示范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不低于省二级;市级示范幼儿园档案工作要求达到市级优秀;一级以上幼儿园档案工作要求达到市级合格以上。

第五条 等级标准

幼儿园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省二级以上按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评定办法》有关项目进行评定;市级优秀及合格按照《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标准》(附件一)评定,总分100分,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为市级优秀,60分(含60分)—79分为市级合格。

第六条 评定程序

幼儿园档案工作评定程序分为申报、评定、审批、公布四个阶段。

1、 申报

参加幼儿园档案工作等级评定的单位,对照《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标准》自检自评,认为具备评定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市级所属公办幼儿园(企业办园)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市档案局申报。

县、市(区)所属幼儿园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所在地区县、市(区)档案局申报。

申报等级评定的幼儿园要提出文字申请,按照相关评定标准形成自检自查报告,填写《鞍山市幼儿园档案管理规范化评定申报表》(附件二)各一式三份。

2、评定

按照统一管理,分别组织实施的原则。市档案局、市教育局负责对市直属幼儿园申报单位的各等级进行评定,并负责对各县区申报省级的幼儿园进行评定。各县(市)区档案局、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含市级)以下幼儿园的评定。评定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看实际、综合讨论等方式对幼儿园档案管理情况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形成书面评定意见。

3、审批工作

评审小组将评审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审核批准。

4、公告

市档案局、市教育局负责定期统一公布评定单位名单,并授予奖牌及证书。

第七条 等级管理

1、 幼儿园档案工作评定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2、 市、县(市)区档案局每年对全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期满三年的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检,对不符合等级要求的单位限期半年整改,到期检查仍达不到要求的单位,原有等级降级或取销。

3、 等级复查工作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看近三年的档案管理实际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复查人员在原评定申报表上签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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