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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市档案局对所具有执法职能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第五条 市档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综合法规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档案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对罚没款,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凡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必须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处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综合法规处要了解掌握各行政执法职能处室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并于年终向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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