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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行政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发布时间:2018-01-17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治档水平,健全局档案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机构,明确职责,理顺行政执法与行政监督的关系。依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00510国家档案局发布)规定的内容,现制定我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次序、方式。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之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主要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微,可当场完成处罚的程序,它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二是给予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操作步骤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具有效执法身份证明,以表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谈话笔录以及调取证明材料,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执法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盖章或由行政执法人员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

行政执法人可以依法当场收缴罚款或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申交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按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比较疑难、危害较大,需要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需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超出适用简易程序规定的,应当及时转入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程序

适用范围

一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主体对于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

案源

档案管理部门相处违法案件的案源来自:

在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和档案保管利用中发现;

外单位和群众举报发现;

当事人申诉、控告发现。

立案

立案条件

⑴案件必须是本局有管辖权,在本局职责内应当查处的。

⑵要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

⑶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案件来源填制《违法案件立案申请表》,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调查取证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解。

调查当事人,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盖章。

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调查取证材料应当真实可靠注明出处、来源。材料范围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和客体,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内容、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明。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明经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要提请回避,当事人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由局长决定。

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单》,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调查材料交审核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审核

由局法制机构负责案件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处罚的对象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准确;处罚措施是得当、合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审核机构审核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在调查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后,加附案卷一并送局领导审签批准。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案件,由审核机构成经办科、室调查取证,或由审核机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批准

行政处罚案件以局长审查批准为处罚决定成立;

审批以办案机构调查结果及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听证报告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批准处罚、不予处罚、不得处罚、移交司法机关等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确认违反档案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审核机构按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7天内送达当事人。可以由被处罚人来局当面领取,或者由办公室以挂号邮件寄送被处罚人。

领取或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但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复议决定收到后逾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⑵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出罚款处罚的,就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自然人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20000元以上罚款。

告知

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无法找到当事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自签收三日内,或者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挂号寄出之日十五日内,或者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受理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当事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听证会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局长在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一日内指定;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主持人,由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同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⑵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⑶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⑷互相辩论;

⑸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⑹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补正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主持人说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⑺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交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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