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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10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增强档案行政许可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档案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根据以下规定设立:《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鉴定的许可条件的法定依据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发20062号)第六条第四项: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l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项目主体?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通过预验收后,方可申请正式验收。正式验收时,根据《转发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第三点第(四)项的要求,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按照《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的内容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评价。

第九条 申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书1份,主要内容包括:⒈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⒉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⒋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填写好自评情况及自评分的《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1份。

第十条 县(市、区)级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按照委托权限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和决定四个环节。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当场出具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并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组人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人员。

验收组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5人。组长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时,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关于项目档案工作情况的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每人1份,需提交验收组归档)。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档案管理在组织、制度方面的保障情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及质量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接受档案指导方面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二)监理单位关于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每人1份,需提交验收组归档)。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概况,档案情况(含监理档案归档情况、整个项目档案监理情况和工程档案评价)。

(三)项目档案编制说明及案卷目录(按合同约定套数准备好在现场摆放,验收完成后由申请人回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还应按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准备好档案库房及全部项目档案(含基建、设备、财务、声像、电子等类别),供项目档案验收组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组对照《辽宁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得分≥95为优秀;90≤得分<95为优良;85≤得分<90为良好;75≤得分<85为合格;得分<75为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概况;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项目档案验收的复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后,对于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对于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发出项目档案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或项目档案整改意见书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到该部门领取。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的,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出卖、转让、向外国人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

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

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依据以下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1份。申请书应说明申请原因及相关档案的所有者、来源、内容、数量、价值及保密性,并附档案目录。

(二)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1份。

(三)档案所有者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档案所有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及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让人出具的意见书1份。意见书需说明受让档案原因及受让档案的所有者、来源、内容、数量、价值及保密性。

第二十四条 (市、区)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办理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三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同意许可的,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单位送达。

第四章 档案行政许可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以下规定,可以撤销档案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至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许可的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撤销许可申请书,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二)审查: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三)决定:受理部门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出具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撤销的,出具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决定送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申请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撤销申请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为:

(一)调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

(二)决定: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出具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撤销的,出具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决定送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⒉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⒊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⒋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⒌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

⒍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⒎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⒏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⒐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⒑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
附件3.doc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doc
附件8.doc
附件9.doc
附件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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