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关于解决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和《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鞍劳险字[1985]第7号)精神,相关意见整理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起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含县团级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对于他们与工龄有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问题,过去的,不再找老帐;今后的,按新计算的工龄对待,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仿照上述办法处理。
根据鞍山市实际情况并经省同意作如下补充:
(四)还乡知识青年经知青部门批准随同班级统一组织集体下乡插队的和原还乡知识青年后经知青部门批准插队户口转入青年点,并享受知青待遇的其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从还乡时间算起。
(五)落实政策人员的已婚子女就地安排工作的,其工龄计算和参加工作时间也按"通知"规定处理。
(六)经知青部门批准回城的病残知识青年,招工前为"五七工"或计划内顶岗临时工的,其在最后一个单位作"五七工"或临时工的时间可与在乡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
(七)一九六九年精简城市人口时,对成批就地改城市户口为农业户口而现已改为城市户口的子女,也可参照落实政策规定条款处理。
(八)下乡时间的计算,原则上是以本人户口迁出迁入时间为准,但对于个别户口未迁而本人确实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可按实际插队劳动时间计算工龄及参加工作时间。
(九)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劳动时间的审批手续:由所在单位填写《审批表》(由市统一印发),中央、省属、及市直单位自行审批,其他单位均由主管局(公司)、县(市)、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