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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8-01-26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55日正式下发,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专门规范所有金融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为方便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金融企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方便各金融企业实施,本文对《规定》进行制定的背景、有关条款含义、实施方法等进行阐述。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
  金融企业业务档案是金融企业在货币金融、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办理及服务活动中形成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记录,它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企业和客户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其他档案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金融企业的业务档案数量急剧增长;由于金融业务档案与全社会资本、财富等密集相关,金融业务档案的利用需求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利用更加频繁,利用目的更加多样化,在我国政治、经济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直以来,不少金融企业档案部门只注重管理类档案的管理,业务档案由业务部门管理,致使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档案丢失和利用档案办理假业务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金融业务电子化之后,业务档案更多的以电子形式存在,金融企业往往不将它列入归档范围。2007年,国家档案局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提出“不断提高银行档案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但该文件只提出了宏观的原则要求,只针对银行档案管理提出了要求,而未涉及到其他金融企业。在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公司金融企业中仍有一部分企业,业务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些档案工作人员对改变只管管理档案的习惯存在着畏难和抵触心理。因此,国家档案局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重点对金融企业的包括业务档案在内的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出要求,逐步加以规范。
  20142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境外派出机构)、社会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集中收集保管本单位各类档案并提供利用,大力支持档案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符合要求。并同时要求,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做好民生档案工作,要研究制定民生档案归档范围、管理办法,监督指导民生档案的收集归档。各单位档案机构要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提供利用和移交。
  正是在上述需求与背景的驱动,国家档案局制定并下发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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