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档案馆版权所有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业务专栏 > 业务指导

鞍山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09-04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4] 17 号

关于贯彻《鞍山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国家档案局于2003年 5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鞍山市档案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鞍山市〈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档案局

2004年5月31日

|关于我们|查档须知|馆址须知|温馨提示|法律顾问|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鞍山市档案馆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1号

Copyright © 2000-2022 鞍山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010539号-1 技术支持:金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