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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6-10-26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自1988年开展机关档案工作创建省级先进档案室活动以来,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有了很大的发展,档案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596个机关档案室先后迈入省级先进单位行列。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使之真正成为促进机关档案工作发展的一种有效方式,参照省档案局文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档案室,包括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关档案室、(市)县、区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机关档案室、中、省直驻鞍单位机关档案室。
  二、组织领导
  局长办公会、业务部门和评审委员会是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局长办公会负责升级申报的审批、评审委员会的确定和评审结果的确认;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升级单位的申请、升级业务指导、预检及升级复查;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过程中的实地考评和意见反馈。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分管局长、相关处室的处长和具体指导人员组成。
  三、申报、预检与考评
  1、申报:机关档案室定升级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的原则。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等级。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单位,档案室必须是在晋升省一年半以上。
  首次申报升级单位,确实具备越级晋升条件的,须报市档案局局长办公会同意,同时报各主管部门。
  机关档案管理分为:省特级、省一级、省二级、省三级四个等级。凡本机关档案室拟晋升省三、二级、一级或省特级的单位,应直接向市档案局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档案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档案工作情况、申报等级、自检情况、存在问题以及需改进的工作等。申报的时间,省特级为每年的3月20日至25日;省一级、二级、三级为每年二次,具体时间是3月20日至25日、6月20日至25日。
  鞍山市档案局收到各定升级单位的申报后,于15日内给予答复,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2、预检: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单位,须由市档案局组织预检,预检通过后,由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提出申请,并将晋升特级单位的申报表、工作总结、自检报告等材料报省档案局审查。
  3、考评:晋升省特级档案室的评审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由省档案局、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组成;市直、中省直部门极其所属单位晋升省一级、二级、三级的评审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市档案局及主管部门进行。(市)县、区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档案室晋升省三级、二级的评审工作由市档案局委托(市)县、区档案局进行。晋升省一级的评审工作仍由市档案局负责。
  定升级的考核评定依据是辽宁省档案局辽档发[1992]20号文件《机关档案室工作等级具体考核标准》和《辽宁省机关档案工作特级具体考核标准》。
  考评工作程序:1、听取申报单位的工作总结和自检情况汇报;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当场不打分,不宣布结果。省特级由省档案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议,统一审查批准下发通知。省三级、二级、一级的评审结论由市档案局局长办公会根据考核结果统一研究后,报省档案局批准后下发通知。省一级、二级、三级及省特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的证书、奖状、牌匾由省档案局授予。
  三、升级复查
  对晋级满三年的单位须进行复查,(市)县、区直机关单位的复查工作由(市)县、区档案局进行,市档案局对其进行抽查;市直、中省直驻鞍单位由市档案局组织复查;市直部门所属单位由市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联合复查。对档案工作有停滞或滑坡现象的单位,复查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将取消其档案工作先进称号;对问题严重的单位,将当场取消其档案工作先进称号。每年市档案局要对升级复查结果作出通报。
  四、严肃纪律
  为了确保晋升级单位档案工作质量,在业务指导、预检(晋升省特级)和评审验收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机关档案室各项考核标准进行;要遵循自愿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扎实工作,严肃评审纪律,不给基层增添负担,杜绝形式主义,使我市机关档案室定升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鞍山市档案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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