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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关于2017年度第一次档案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7-07-14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中、省)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各单位档案法制观念和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按照2017年度开展档案安全行政执法检查的安排,鞍山市档案局于5月至6月末对第一批随机抽取的20个机关单位依法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综合评定,市财政局等4个单位为优秀单位,市公安局等13个单位为合格单位,市文广局等3个单位为基本合格单位(见附件)。

一、档案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档案法制水平进一步提高,机制体制建设得到加强

       各受检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的意识责任进一步提高,档案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大部分单位都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成立档案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配置专(兼)职人员,不断强化档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市科技局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根据领导变动及时调整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档案工作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推动档案工作稳步前进。

2.档案管理逐步规范,基础业务工作进一步夯实

       各单位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档案全面收集和规范整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档案硬件的投入,档案保管条件明显改善。市教育局设立档案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确保档案实体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和安全保管;市住建委结合机构改革后自身及合并单位档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了新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新建100平方米密集架综合档案室,推进档案工作深入发展。

3.档案信息化能力不断增强,现代化管理水平大幅攀升

       大部分受检单位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安装了“清华紫光档案管理软件”,并按照要求建立了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原文数据库,有效提高了检索效率和服务水平。市人防办和市财政局对全部室藏档案进行了原文扫描与挂接;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等单位实现了档案信息条目录入与实体规范化工作同步协调运作。

4.档案工作责任意识明显提高,档案干部队伍建设有了加强

       各受检单位领导履行档案工作的法定责任,档案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重视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和对档案工作人员的培养,努力创造条件,安排档案人员参加了新上岗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市科技局安排本单位及下属单位5人全员参加了档案业务培训,在保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有效地提高了档案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技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各受检单位档案工作整体水平有了提高,但仍然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

1.档案基础工作横向比较不均衡

       部分单位基础工作滞后,主要表现在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档案收集不齐全,档案门类单一。如市安监局、市编委办注重红头文件收集,内部职能部门行使行政权力、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仍散存在部门或个人手中,没有集中归档和整理;市妇联、市经合局未能按规定及时对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2.档案保管条件不完善

       一些单位档案保管条件较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如市文广局档案库房灰尘较大、温湿度偏高,档案安全保管隐患较大;大部分单位普遍存在档案库房门窗不符合档案保管安全规定,档案室与储藏室混为一体,缺少“八防”措施等。

3.档案现代化工作与实体档案规范管理不协调

       一些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滞后,档案著录条目没有跟上实体档案步伐,形成的案卷及文件级目录数据不符合著录标准,大多数单位没有实现档案的全文扫描,与档案的现代化管理要求差距较大。

4. 档案队伍建设与实际工作需要不适应

       有的单位档案人员经常变动,给单位档案管理带来影响;有的单位档案人员兼职过多,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档案工作;有的单位过度依赖社会服务力量,放松对档案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影响档案工作的开展与发展。

       各单位要以本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对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相关要求,按照《档案执法检查反馈意见书》整改完善,要不断强化档案工作的法制意识,切实担当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中,完善文件资料的收集、规范整理、如期归档,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为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


附件:2017年度第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评定结果名单

鞍山市档案局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2017年度第一次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综合评定结果名单

(各档次排名不分先后)


一、优秀单位(4个)

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

二、合格单位(13个)

市职教城管委会、市人大、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

三、基本合格单位(3个)

市文广局、市妇联、市编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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