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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拟保留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7-11-23 00:00|栏目: 权责清单 |浏览次数:

部门名称: 鞍山市档案局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填表时间:2017622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是否为终审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1.对损毁、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伪造、转让、赠送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及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117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113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赠送、交换、转让、出卖、倒卖档案及其复制件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鞍山市档案局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是否

为终审

子项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及泄漏档案机密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117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113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鞍山市档案局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是否

为终审

子项

2

对违反《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1999823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的;
  ()不办理重点项目档案登记手续的;
  ()不按规定将应当归档的材料移交档案机构的;
  ()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不按规定接收应当归档的材料或者应当进馆的档案的;
  ()企业产权和资产发生变动而不按规定申请档案处置事宜,拒绝接受监督的;
  ()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主管部门(单位)验收不合格而调离档案工作岗位的;
  ()主办单位不及时将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实施登记的;
  ()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的;
  ()擅自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
  (十一)对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十二)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或者造成档案损失的;
  (十三)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的;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出卖档案的;
  (十五)明知所保管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 造成档案损失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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