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鞍山市档案局 权利类别:行政奖励 填表时间:2017年6月22日
序号 |
权利名称 |
权利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是否为终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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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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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在执行和贯彻档案法律、法规过程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给予奖励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六条 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订)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政府规章】《鞍山市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8月23日颁布)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就以下行为对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方案并下发。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鞍山市档案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