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鞍山市档案局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填表时间:2017年6月22日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是否 为终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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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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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1992年3月30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鞍山市档案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