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鞍山市档案局 权力类别:行政许可 填表时间:2017年6月22日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 及办理时限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是否 为终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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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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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订) 第十四条第三款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1.受理申请 2.审查 3.决定 |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提供重点工程及形成档案相关情况介绍; 3.填写申请书 4.8个工作日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3)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
鞍山市档案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