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鞍山市档案局 权力类别:其他权力 填表时间:2017年6月22日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办理流程 |
前置要件及办理时限 |
责任事项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是否 为终审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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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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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可能导致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征购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2006年1月13日修订) 第十七条因保管条件等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可责成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二)不属档案馆接收范围,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档案,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所有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国家综合档案馆免费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1.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2.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
18个工作日 |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鞍山市档案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