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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档案局关于转发《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3 00:00|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市档案馆(市史志办),各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各开发区管委会档案管理部门,市(中、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业,市属院校:

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辽宁省档案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档案局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数据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填报工作,档案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按时完成上报任务,数据填报原则上不应低于去年数据,如有低于去年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明。

2、各级档案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档案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强化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在人员、设备、工作时间等方面予以保证。

3、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可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工作动态→法标工作→综合动态→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常用材料下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制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及参数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视频

4、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填报内容为截至2019年12月底,本县(市)区、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各有关单位填报《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前请详细参阅附件。

二、报送时间、地点

1、电子报表:请于4月17日前将《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电子版导出数据及单位、联系人、手机号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ywc5839903@163.com

2、纸质报表:须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注明填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报到市委办公室103房间(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报送程序分为两个步骤,各单位先报送电子报表,经鞍山市档案局审核通过后,再报送纸质报表。

联 系 人:高菲

联系电话:0412—5811066    18841260368

附件:关于开展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鞍山市档案局            

2020年4月3日            


附件:2019年度全国档案事业事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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