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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放档案利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20 00:00|栏目: 查询须知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充分发挥未开放档案的作用,同时维护档案的安全和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1、查阅建国前未开放档案,需持有利用者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经局(馆)长批准。
2、查阅市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等记录或纪要,需经市委秘书长批准,局(馆)长同意。
  3、查阅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党组会议等记录或纪要,需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局(馆)长同意。
  4、查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等记录或纪要,需经市人大秘书长批准,局(馆)长同意。
  5、查阅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和党组会议等记录或纪要,需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局(馆)长同意。
  6、查阅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或纪要,需持有档案形成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介绍信并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局(馆)长同意。
  7、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党委(党组)、行政会议记录或纪要,需持有本单位介绍信并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局(馆)长同意。
  8、查阅撤销单位未开放档案,需持有撤销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经局(馆)长同意。
9、查阅其他单位未开放档案,需持有利用者单位和档案形成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经局(馆)长同意。
  10、查阅有关组织、人事等方面的未开放档案需持有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经局(馆)长同意。
  11、查阅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普发性未到开放期限档案,需持有利用者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
  12、查阅馆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档案,需持有利用单位介绍信,经局(馆)长同意。
  13、查阅任职时间、工龄、房产、土地等档案需持有档案形成单位的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14、公民或组织为学术研究,利用秘密级以下未开放档案需持有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利用机密级以上档案需持有单位党委(党组)介绍信并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
  15、公检法和纪检系统或其他部门因办案需要查阅利用未开放档案,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局(馆)领导同意。
  本办法所称未开放档案包括:未到开放期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未满30年的档案);已到开放年限但经审查仍不对社会开放,控制使用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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