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通鞍山分公司欲购市五交化公司商业网点作营业厅,因五交化公司提供不了产权证明,无法购买。为此,该公司付连会等二人于1998年7月28日来馆查证,我馆为其提供了如下证据:1、市革委会[1975]44号文件。证实产权由房产局移交给一商局;2、一商局[1975]115号、119号文件。证实一商局接管后变自有产权;3、一商局[1977]64号文件。证实一商局把房产全部移交给下属单位自行管理,其中包括五交化公司。档案解决了房屋产权变更的前因后果,证实了五交化公司在一百连锁店的600平方米商业网点,属于自有房屋,为联通公司顺利购买商业网点作营业大厅提供了原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