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档案馆版权所有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服务 > 热点聚焦

门诊慢性病认定 新增高血压Ⅲ期

发布时间:2018-11-20 00:00|栏目: 热点聚焦 |浏览次数:

我市2019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报名19日开始

1115,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获悉,我市2019年上半年门诊慢性病种认定报名将于19日开始,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受理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报名登记。这次门诊慢性病认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新增了高血压Ⅲ期。同时,我市参保人员中已备案的异地工作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高血压Ⅲ期纳入门诊慢病认定

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报名参检患者必须为鞍山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本次检诊认定后,明年起参保人在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便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相关费用可按相关政策进行报销。门诊慢性病检诊认定报名时间为1119日至3016点(节假日休息)。

今年下半年我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35家,共认定22种慢性病;我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为9家,共认定8种慢性病。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认定均增加了高血压Ⅲ期。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相关人士介绍,高血压Ⅲ期的诊断标准为:病程中收缩压140mmHg及或舒张压90mmHg12Kpa),并至少符合以下合并症中的一项:合并脑出血、脑梗塞(无症状腔隙性脑梗塞处);合并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以上)、心肌梗塞;合并慢性肾功能损伤(临床大于或等于四期肾病);眼底出血或渗出,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报名所需材料看仔细

此次慢性病认定报名及复审认定需携带的材料包括:患者本人医保IC卡、患者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复印至一张A4纸上)及相关病历资料。所提供的门诊病志及相关检查报告单不真实的,一经查实取消门诊慢性病资格,并追究责任。

慢性病申请表和病历资料复审认定后由社保中心留存,不再返还,有需要的可先行复印。如患有多种慢性病的患者,只能选择一种门诊慢性病种;以往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种且享受待遇的不需再次报名,可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种待遇,暂不复查。参保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享待遇

参保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在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定点医院与慢性病对照表》中自主选定医院报名(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更改)。定点医院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告知参保人应在何时、何地进行现场复审认定。参保人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参加复审认定。2019116日以后到报名医院查询复审认定结果,通过的即可享受待遇。

另一个好消息是,此次我市参保人员中已备案的异地工作或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也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异地工作或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代办人携带患者两年内住院病志,职工医保的到社保中心(原社保局)二楼64号窗口、居民医保的到社保中心二楼30号窗口提交慢病认定申请。异地工作或长期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的门诊慢病认定,不受此次集中认定时间的限制,可随时进行报名。认定合格后,可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病的相关待遇。

|关于我们|查档须知|馆址须知|温馨提示|法律顾问|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鞍山市档案馆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绿化街11号

Copyright © 2000-2022 鞍山市档案馆 版权所有 辽ICP备20010539号-1 技术支持:金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