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惠及全市近万人。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次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5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提高50元;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35元。已退休且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和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本次随同农村同类对象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