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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养绿地 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

发布时间:2019-01-04 00:00|栏目: 热点聚焦 |浏览次数:

《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于今年11日起施行,为我市的城镇绿化立下了新规矩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树龄超过五十年不足一百年的除杨柳树以外的树木应当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重点保护……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于今年11日起施行,为我市的城镇绿化立下了新规矩。

据了解,原《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1993年制定并实施以来(2003年修订),对于促进我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生态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和绿化事业的深度发展,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绿化管理的要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后,为了满足建设美丽鞍山的需要,针对当前以及长远城镇绿化规划管理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历时近一年的时间,出台了《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自201911日起施行,《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矿山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镇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市、县(市)区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也将“裸露空地限期绿化”写入。《条例》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责任,限期绿化。鼓励闲置土地和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实施临时绿化。城镇规划区内因棚户区改造、违法建设拆除等腾出的闲置地块,应优先用于公园绿地建设。

《鞍山市城镇绿化条例》强化了对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应当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处理。树龄超过五十年不足一百年的除杨柳树以外的树木应当作为古树后备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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