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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6-09-04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商贸委、供销社、交通局、房产局、城建局、粮食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了指导与协调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8]6号)、《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04]34号)的有关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破产企业档案的含义
    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既包括企业破产前的档案,也包括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档案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或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移交给买方;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个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热、供气等国有公用企业破产改制,如非国有资本控股,其档案的处置及新设企业的档案管理应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移交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成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清算组应组织人员将破产企业的各种门类的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对应移交的档案分类登记造册,清点核对,向企业主管部门、各区托管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四、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范围
    破产企业档案的内容包括企业破产前形成的文书、会计、声像等门类的档案和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有价值的档案。
    (一)企业破产前形成的档案
    1. 企业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类档案;
    2. 属企业产权的科研、基建、设备档案;
    3. 企业名牌产品、获奖产品及专有技术产品档案;
    4. 企业会计档案中年度决算、职工工资名册、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
    5. 企业职工档案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档案,死亡职工档案中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人员档案;
    6. 反映企业基本历史面貌和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
    7. 企业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档案。
    (二)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归档后分别存入破产企业和破产企业执行部门档案之中,破产清算组应在破产工作结束前做好移交工作。归档范围参照附录执行。
    五、档案的日常管理
    破产企业档案接收后,应做好日常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整理:档案整理要尽量保持原基础,文书档案一律按照传统方法进行整理。
    鉴定:如果档案在接收前没有经过鉴定,必须首先按照保管期限表的规定进行鉴定,剔出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
    文书档案只需对短期档案(保管期限15年)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参照国家档案局1988年制定和颁布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档案需对定期档案进行鉴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后)。
保管:档案库房要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尘、防高温、高湿等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档案要按照全宗进行排列,即一个破产企业的档案集中存放在一起,并同时编制存放地点索引。
  统计:要建立档案统计簿册,以全宗为单位统计各种门类、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的数量,做到账物相符、数量清晰。
检索:要编制案卷目录、专题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尽量提高档案的查找速度和准确率;
利用:要建立健全档案利用的规章制度,设立档案利用登记簿,并定期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同时注意积累档案利用效果实例,逐步提高档案利用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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