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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4 00:00|栏目: 政策文件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
  现将《鞍山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县(市)区档案局能够认真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管理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档案工作。
附:鞍山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畜禽养殖 档案管理 意见 通知
鞍山市档案局 2006年10月印发
共印10份
                     

鞍山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地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服务畜禽养殖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家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鞍山市档案局在经过实地调研和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现提出鞍山市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指导意见如下:
    一、建立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指导各级各类畜禽养殖场制定畜禽养殖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引导各畜禽养殖业主依法建立并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畜禽养殖档案。
    二、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1、根据养殖业的不同类型,各养殖场应制定出畜禽养殖档案的归档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引进地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畜禽疫病诊疗情况;畜禽死淘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生产记录;畜禽粪便的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场的招用工记录等。
    2、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在形成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加强声像档案、电子和会计档案的形成与归档,业务上接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3、养殖档案的整理工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各种养殖的文书材料可以按照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采用保管期限—年度—问题或保管期限—问题分类组合;养殖照片档案可以按照保管期限—年度进行整理;
    三、认真抓好畜禽养殖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畜禽兽养殖场应当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各种档案资料实行专人、专柜或专室保管;积极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光等措施,并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确保档案的安全。
    四、鼓励和引导养殖业主适时有效地推进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畜禽养殖场应健全养殖档案利用工作,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及时做好利用登记和统计,防止养殖技术与商业机密信息流失。同时,畜禽养殖场也应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形成与管理养殖档案,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五、加强畜禽养殖档案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各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与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逐步建立健全本地区动禽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档案的形成、整理、保管和利用等情况的信息数据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开展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业务培训工作,为各级各类畜禽养殖业主提供有关理论、法规、技术和专业方面的服务,同时,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及《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认真查处。
    六、加强典型培养与总结推广工作。各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确定出地区的畜禽档案工作阶段性计划,确立出地区的重点培养和服务对象,逐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业主的工作档案,培养出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工作的典型,并进行认真总结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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