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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7-02-13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鞍档发[2006]17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商贸委、供销社、交通局、房产局、城建局、粮食局、公用事业管理局:

为了指导与协调破产企业档案的接收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发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8]6号)、《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破产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04]34号)的有关精神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理解破产企业档案的含义

破产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破产前全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活动中以及企业破产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既包括企业破产前的档案,也包括破产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破产企业档案的归属和流向

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权随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档案托管服务中心管理,或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企业被拍卖的,记载国有资产的档案必须经资产评估后,方可有偿转让给买方;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移交给买方;破产企业职工有接收单位的,其个人档案由接收单位管理;暂无接收单位的,交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离退休人员档案由发放离退休费单位保管。死亡职工档案随其他档案一起移交。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供水、供热、供气等国有公用企业破产改制,如非国有资本控股,其档案的处置及新设企业的档案管理应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审定。

三、清理移交的实施步骤与方法

破产企业档案清理移交工作应当纳入企业破产工作程序。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成为各级破产清算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破产企业档案的价值鉴定和清理移交工作。

破产清算组应组织人员将破产企业的各种门类的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对应移交的档案分类登记造册,清点核对,向企业主管部门、各区托管服务中心或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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