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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村务公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村务公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档案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村民委员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经过系统规范整理归档并统一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资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将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之中,保证村务公开档案管理与村务公开工作同步进行。
  第四条 村务公开档案是村民委员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管理领导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应明确村务公开档案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必要的奖励与处罚。
  第二章 档案的形成与归档范围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和落实村务公开文件资料的形成与归档制度。
  第八条 村务公开文件资料进行公开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逐项检查验收、核实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由主管领导和监督小组组长签名,经公布后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村务公开文件资料应当规范,杜绝铅笔、圆珠笔、纯兰墨水等易褪色书写材料,并统一采用A4或B5纸张。表格制作应易于装订查看,项目填写要齐全。村务公开活动中形成的其它载体(如声像、电子光盘)等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条 村务公开文件资料归档范围
  1、村级主要管理人员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及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2、村委会换届选举等需要公开的重大事项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3、民主评议村干部事项公开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4、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各专项基金、集资款、代收代缴费用、产品物资、固定资产以及招待费、差旅费、村级管理人员报酬等财务事项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5、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承包费收取、土地和征用补偿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6、各项社会福利补助经费、救灾扶贫款物收支、最低生活保障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7、全村用电总量和电费总额,国家规定电价及各户实际用电量和实交电费额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8、宅基地的发放条件、标准、申请户名单、理由及原有宅基地情况,批准建房户名单、方位、面积及收费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9、集体的土地、荒山、荒坡、滩涂、林果、企业、生产资料及其它经济项目的承包和经营管理情况,经营者应上缴款额、时间及兑现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0、村集体兴办新的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立项、论证及实施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1、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农户负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额和实际征收、上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2、计划生育政策及年度人口计划,计划内生育名单和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二胎名单,计划外生育名单及超生罚款使用等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3、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4、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实行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5、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6、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其它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17、村民普遍要求公开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公开形成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立卷分工原则,做好村务公开档案的整理、立卷和装订。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档案应作为文书档案的一个类别,单独组卷,案卷排在行政类或综合类之后。
  第十三条 凡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年内按期、期内按归档范围的顺序进行排列,组成一卷或若干卷。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档案根据其作用,暂定为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 卷内文件应按其相互的有机联系进行系统排列、编排张页号,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书写案卷封面,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档案应在次年三月份以前,经村委会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和分管领导审查合格后,向档案室移交,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妥善保管好村务公开档案资料,严防破损或遗失。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制度,做到档案数量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地区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提出。有关事宜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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