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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10-27 00:00|栏目: 业务指导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组织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维护村级组织的历史真实,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效地为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组织档案(以下称村级档案)是指村党组织、村委会、群团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在"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立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在村党总支(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有一名村干部分管档案工作,并指定专人(村文书或财会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第五条 村级档案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村管理费或税收提留中列支。
  第六条 村级档案工作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保密、立卷归档、借阅、鉴定销毁等制度,并坚持实施。
  第七条 村民委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档案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村级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档案、民政、农经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收集与归档

  第九条 凡本村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村各项职能活动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按规定由档案人员和有关人员收集齐全、完整,立卷归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
  第十条 村级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上级机关下发的文件材料;
  2、本村的行政区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选举、奖惩等文件材料;
  3、本村党政群团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
  4、本村民政、教育、司法、文化、文物、财务管理、计划生育、小康村、文明村、文明户建设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5、本村农业、多种经营、村办企事业形成的文件材料;
  6、本村制订的村规民约、章程、条例;
  7、本村大事记、组织沿革、村史、村志;
  8、其它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科技档案
  1、本村基建、设备、产品及科研等文件材料。
  三、会计档案
  1、本村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
  四、声像实物档案
  1、本村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庆功表彰等方面形成的照片(底片)、录音、录像带等。
  2、各种奖状、奖杯、奖牌、锦旗、证书、印章等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等。
  五、村民档案
  第十一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须做到便于长期保存,同时要保证字迹工整,手续完备,请示批复齐全,禁用圆珠笔、复写纸、纯蓝墨水书写。
  第十二条 档案一般按年度一年归档一次,在次年的六月底前归档,会计档案由财会人员整理完毕一年后向档案室移交。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的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

  第三章 整理与编目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应做到:区分年度,即不同年度的文件材料应分别组卷;区分类别,将具有有机联系的同一类别、同一问题、同一型号的文件材料组合在一起;区分保管价值,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短期(十五年以下)两种,分别组卷并排列编号、编目。
  第十五条 村级档案设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实物档案、村民档案等五个一级类目。文书档案设党政综合类、农业管理类、企业管理类;科技档案设基建类、设备类、产品类、科技类;会计档案设凭证类、帐簿类、报表类、其它类;声像实物档案设照片类、录音录像类、实物类。
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顺序,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卷,一人(16岁以上)一表、一事一记录、一年一归档。
  第十六条 组卷的方法
  1、文书档案按年度结合问题(类别)等特征组卷。
  2、科技档案基建、 设备、产品、科研档案按项目、部件、结构、型号、课题等方法组卷。
  3、会计档案会计凭证按月份或季度组卷,会计账簿按类别(账簿名称)、年度组卷,会计报表按年度立卷。
  4、声像档案照片档案按年度或类别(专题内容)组卷,录音、录像档案按盒组成保管单位。
  5、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组卷。
  第十七条 案卷质量要求
  1、卷内文件排列有序。
  2、卷内文件凡有文字、 图表、印章等标记的每个页面均应用钢笔或打号机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
  3、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清楚、准确。
  4、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
  5、案卷题名简明确切,揭示卷内文件内容。
  6、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7、卷内无金属物。
  8、案卷装订结实、整齐。
  第十八条 档案的编号
每个村委会(含生产大队、村公所)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用乡(镇)和村名组成。村办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独立构成立档单位,条件不具备的,不能构成独立的立档单位的,其档案由村档案室集中统管。
  文书档案按永久和短期两种保管期限分别编案卷流水号,在同一保管期限内按年度结合类别顺序排列编号。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案卷数量超过三位数时应另立案卷目录,并另编案卷号;
  科技档案按类别-时间-型号或项目先后编号;
  会计档案按类别-年度-保管单位编号;
  声像实物档案按类别-时间-问题(单件)编号;
  村民档案按村民小组结合习惯顺序分户排列编号。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村委会有专门的档案库房和适应需要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并有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霉烂、防光的设施,做到无虫、无鼠、无霉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条 档案室要根据实际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编写组织沿革、大事记、重要数字汇编等资料,积极主动地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服好务。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要建立查阅档案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对涉及人事,经济合同、边界纠纷、科技档案内容的,要经村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应根据《辽宁省村级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对确认为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和乡(镇)政府审批后,指派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室要严防档案损毁丢失,严禁出卖、涂改、伪造档案。对发生上述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乡(镇)、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查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档案人员调离工作时,在离职前应先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移出登记簿,编制各类档案数量的统计和利用情况统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档案局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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